蔬菜擬禁用劇毒農藥 “有毒菜”能否被管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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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在北京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叢斌向大會作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時說,爲了建立最嚴格的覆蓋全過程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更好地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衆健康,對現行食品安全法進行修訂是必要的,修訂草案經過常委會兩次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

蔬菜擬禁用劇毒農藥 “有毒菜”能否被管住?

建議加快淘汰劇毒高毒農藥

叢斌表示,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明確規定全面淘汰劇毒、高毒農藥,並規定具體時間表。對此,農業部提出,當前全面淘汰劇毒、高毒農藥尚不可行,全面禁用並不利於農業生產和糧食安全,而且有些高毒農藥降解快、殘留低,只要嚴格按照規定使用,不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國際上一些發達國家也沒有完全禁止使用這類農藥。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爲,考慮到全面淘汰、禁止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目前時機尚不成熟,當前應當加強對這類農藥使用環節的管理,同時加快有關替代產品的研發推廣。據此,建議將規定修改爲:國家鼓勵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推動劇毒、高毒農藥替代產品的研發和應用,加快淘汰劇毒、高毒農藥。同時增加規定,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於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

銷售食用農產品無須許可

在二審時,一些社會公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和農業部提出,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未規定銷售食用農產品需經許可,實踐中也不實行許可,建議在將其納入本法調整範圍後,繼續明確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同時加強對食用農產品交易和銷售者經營行爲的規範和監管。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如下修改:一是將“農民個人銷售其自產的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修改爲“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二是增加規定,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託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三是增加規定,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四是增加規定,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使用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有的常委會委員、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和一些社會公衆提出,我國添加中藥材的保健食品比較多,保健食品原料之間相互配伍,可能形成新的功效,應當進一步完善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管理,明確規定原料的名稱、用量和對應的功效,對使用目錄之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實行註冊管理。同時,應當加強對保健食品標籤、說明書的管理,避免誤導消費者。

法律委員會建議作如下修改:一是明確保健食品原料目錄,除名稱、用量外,還應當包括原料對應的功效。二是明確保健食品的標籤、說明書應當與註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並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三是明確食品藥品管理部門應當對註冊或者備案中獲知的企業商業祕密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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