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紅包新規評論:醫生禁收紅包光有法律還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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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是一個承諾。將“醫生禁收紅包”從行業約束層面上升到法律層面,隱藏着這樣的保證:將提供暢通的申訴渠道,提供完整而高效的司法流程。
醫生收病人“紅包”,將被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於11月1日施行的新版《重慶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因這條規定而引起了輿論的廣泛關注。
現下,醫療改革的節奏越來越緊鑼密鼓,反腐對象開始向廣義的行業腐敗延伸,法治成爲四中全會後中國社會治理的關鍵詞。“醫生禁收紅包”寫入地方法規,正集中展現了這三種社會趨勢,可以看成一種以法治促醫改的地方探索。
只不過,“反紅包”入法的歷史比我們想象的要長。至少在1999年就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裏,就有規定禁止醫師“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否則將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重慶此次新修訂的條例,雖然立法的層級和出發點不同,但主要內容基本上是對這一規定的重申。間隔十五年,紅包文化仍舊氾濫,立法仍在“重申”,這等於在說:禁止醫生收受紅包,徒法不足以自行。
什麼情況屬於“情節嚴重”?警告、暫停六個月執業、暫停一年執業的處罰,分別對應哪種程度的收紅包行爲?顯然,這是立法不能解決的問題,只能在司法實踐中量裁,在多個判例的經驗基礎上找到區別和邊界。同樣,既然規定實施處罰的主體是“衛生計生主管部門”,那麼也應在執法中明確,具體由哪個科室受理投訴、分爲幾種投訴渠道、流程如何、處理的時限是多長。執法的精準度和效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法的權威性,決定了一部法規在老百姓心中“有用”還是“沒用”。
某種意義上講,立法是一個承諾。將“醫生禁收紅包”從行業約束層面上升到法律層面,隱藏着這樣的保證:將提供暢通的申訴渠道,提供完整而高效的司法流程。在法規施行後,重慶衛生計生主管部門不妨定期公佈一下對患者投訴的受理情況,對收紅包行爲的處罰情況,在不違反相關法規的情況下,公開幾個因紅包問題對簿公堂的典型案例,集中力量打通法規在實用性和操作性上的壁壘。只有讓老百姓敢打官司、會打官司、方便打官司,將醫療矛盾納入法治軌道、以法治促改革的立法初衷才能實現。
同樣,關於“醫生禁收紅包”入法的先試先行意義,也才能夠從單純的立法層面深入到法治層面。(評論員劉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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