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醫大殺醫案今日開庭 被害人王浩父母索賠8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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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對此案公開審理。開庭前一日,《法制日報》記者獨家獲悉,被害人王浩的父母欲向法院提交86.44萬元的刑事附帶民事的賠償訴狀。
雙方家屬深夜抵達哈市準備開庭
7月23日21時許,距離悲劇的發生整整過去了4個月的時間,王浩的父親、母親和弟弟等共7人從內蒙古赤峯乘坐了長達14小時的火車抵達哈爾濱。因爲不到兩天,本案就要開庭了。一路上,王浩的母親始終緊緊抱這用塑料袋包裹的王浩遺像,見到王浩的生前好友孫心毅後,這位母親再沒壓抑住自己的情緒,失聲痛哭。隨後,孫心毅將王浩的父母及親屬安排在距離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不遠的一家小旅館內。
當晚,王浩的家人就見到了比他們還要早到哈爾濱半天時間的北京律師李慧娟,李律師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目前案件雙方當事人爭議焦點尚不明確,還要進一步溝通,具體的辯護意見暫時不便對外透露,並稱該案的刑事部分比較簡單,作案情況與此前社會上媒體報道的差不多。
王浩生前好友孫心毅自事發之日起始終跟隨王浩一家人處理各種相關事宜,他告訴記者,目前,王浩全家精神狀況每況愈下,因爲開庭時間臨近,一家人始終很焦躁。另外,王浩的父親在微博上實名認證後一直在表達對該事件的明確態度,但很多網友及媒體猜測,李夢南或因事發動機、未成年身份和身體狀況等綜合情況有“減刑”可能。爲此,導致王浩父親情緒出現很大波動,表示這些猜測都讓他難以接受。
孫心毅還向《法制日報》記者透露,此前王浩家屬曾被多方建議撤訴,建議者認爲即使有了判決結果,鑑於李夢南的家庭狀況,王浩家可能最終一分錢賠償都拿不到。但王家訴訟態度堅決,希望以此還王浩及其他三名受傷醫護人員一個清白。一定要通過法律途徑讓行兇者承擔法律責任,證明王浩是無辜的,以維護醫護人員的尊嚴。
今日上午,案件被告方李夢南的爺爺、奶奶以及叔叔都到達了哈爾濱,李夢南的爺爺講“這次坐的火車和每次帶着李夢南來哈爾濱看病的都是一趟車次,綠皮火車。”
被害人父母表態要嚴懲兇手
李夢南的叔叔李春明告訴《法制日報》記者,事發至今,他曾去看守所看望李夢南兩次,他的身體狀況很差,情緒也很消沉。現在我唯一擔心的就是他的病。他還是個孩子,事出有因……無論怎麼判,希望先治好他的病。“王浩是特別優秀的孩子,出事後,我們全家人始終這麼想,希望法律公正審判,無論什麼結果,我們都接受。李春明補充說,李夢南的爺爺奶奶都70多歲了,因爲不會上網,始終也聽不到外面都說了啥,但如果判決下了,我和我愛人打算一輩子努力打工賺錢,替侄子贖罪。
今日下午,法院向提前分別約見了原被告雙方的辯護律師及家屬。
《法制日報》記者獨家看到了王浩父母準備提交給法庭的刑事附帶民事的起訴狀,當中寫到:訴訟請求,依法追究刑事被告人李夢南故意殺人罪的性質責任,並對其從重處罰。
事實與理由:被告人李夢南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予以嚴懲。2012年3月23日上午,被告人李夢南由其祖父陪同到哈醫大一院風溼免疫科複診,並依醫囑到外院檢查,當日16時,祖孫二人攜帶檢驗結果由外院返回找到上午的接診醫生,其祖父與該醫生交流順暢,也表示接納醫生的建議,期間,被告人李夢南在診室外等候,未發生不快,然而半小時後(即約16時30分),被告人攜帶刀具,突然闖入風溼免疫科,瘋狂砍向正在埋頭工作的醫務人員和實習生,臨進門口的王浩被一刀刺中頸部不幸身亡,醫生王宇等三人受傷。
被害人王浩,哈爾濱醫科大學09級碩士研究生,2011年12月通過了香港大學李嘉誠醫學院的博士生面試,並獲得每月1.6萬港幣的獎學金,如此優秀的他原本將在2012年8月,槍王香港,正式成爲港大醫學院博士生,不就得將來,既可以以他的出衆才華和優異成績報銷家庭和社會。被告人李夢南卻已十分殘忍的手段,非法剝奪了他28歲的生命。
王浩父母提出86.44萬元賠償訴求
在這份刑事附帶民事的起訴狀中還提到:原本救死扶傷的醫院,變成患者屠殺醫生的現場,被告人殘忍殺害醫生的暴行,社會影響極惡劣。被告人暴行令原告人遭受沉痛打擊,同時給原告人在經濟上造成巨大損失。
被告人故意殺害原告人之子王浩,致其死亡,其行爲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對未曾診治過他的王浩下如此毒手,一刀致死,對同樣毫無防備的醫生王宇等三人揮刀亂砍,情節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性巨大。
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應對附帶民事原告人承擔賠償責任。
王浩28歲的青春年華如此結束,除了給原告人帶來無以復加的精神損失外,也更使原告人晚年生活陷入經濟困難,僅僅以他如期到香港就學,即可獲得每月獲得1.6萬港元的獎學金爲例,不僅足見他未來職業發展前途無量,也證明他的離世給原告人造成的巨大經濟損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應當賠償附帶民事原告人:喪葬費4.5萬元、交通費2萬元、誤工費2萬元、被扶養人生活費24.1萬元、死亡賠償金53.84萬元,共計86.44萬元。這些損失應被告人的故意行爲產生,依法應由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
據瞭解,開庭當日,本案中不同程度受傷的其他三名醫務人員也會坐上原告席。本報將繼續關注。(郭毅張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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