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患癌就醫乳房被切除 告醫院誤診索賠4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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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歲的宋女士,稱三年前在廣東省人民醫院做“乳腺癌手術”時,遭院方誤診致使右乳被全部切除。從此生活陷入惶恐中的她,一氣之下將醫院告上法庭,並索賠44萬餘元醫療費。4月10日,該案在廣州市越秀區法院開庭審理。
宋女士起訴稱,自己出院後到院方複印病歷才知,醫院隱瞞了自己的真實病情。本來入院經確診自己要求做的是“保乳”手術,可在經4次過度治療後,院方未出示“術前診斷”就誤導其簽字切除了右乳,如今有苦難言。昨日庭審完,雙方並未就法庭提出的調解達成一致。
“保乳”手術變割乳?
2009年9月,宋女士在自查時感覺右乳有一小腫物,於當年10月20日到廣東省人民醫院就診。而醫院出具名爲“乳腺浸潤性導管癌”的病理切片時,雙方達成“保乳”的一致意見,從2009年11月7日至2010年1月7日,宋女士先後進行了4次術前化療並出院。
可在2010年1月28日,宋女士稱醫院拿了一張沒有“術前診斷”的《乳腺手術知情同意書》要求她簽名。她被告知,在經4次術前化療和2次微創活檢後,病情加重需做右側乳房整體切除手術。爲確保癌變不危及生命,宋女士無奈之下籤了名。但在手術同意書上,她沒有看到“術前診斷”。
隨後,宋女士的右側整個乳房、右側胸肌筋膜及淋巴結等組織全部切除。原本確定的2次術後化療,也增加爲8次。
宋女士在庭上舉證稱術後去複印病歷才知自己得的是“低級別原位癌”,跟籤“割乳”手術時得知的症狀,完全是兩種層次的手術。正是醫院整體切除乳房前沒寫“術前診斷”,導致了誤診行爲。
對此院方則表示,對宋女士右乳做整體切除手術,是根據她病情的變化來決定的。“她入院前前後後共有8次,不可能不清楚自己的病情。一開始診斷爲乳腺浸潤性導管癌,在經4次化療後手術才稍有改變。”至於爲何在術前沒寫明“術前診斷”,是醫生一時疏忽忘記寫,也不存在誤診之說。
在宋女士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中:鑑定認爲院方術前的4次化療,有過度治療之虞,但隨後進行的“改良根治術”確有必要。宋女士據此認爲,改良根治術並非有必要整體切除乳房以外的胸大肌、胸小肌,醫院實際所做的手術是偏離了本人“保乳”的意願。至於原告指責手術過程雙方“缺乏溝通”,院方也並不認可。
當事人不接受調解
“你看我右胳膊一直是浮腫的,沒有辦法消退。”當法官問及右乳切除手術對其造成的傷害,宋女士在庭上舉起胳膊如是說。她稱自手術後,其右胳膊沒有辦法擡高,提重物就更不行了。“我一個人承受很大的痛苦,性格改變了,總是處於一種懷疑的狀態,整個人都很煩躁。”
其丈夫汪先生,也在庭上大倒苦水。他表示,以前妻子還算是一個有知識、有姿色的女性,自從這件尷尬的事情發生後,對夫妻的感情也有影響。“她受到的不僅是肉體上的摧殘,關鍵是心靈的,性格上的變異以及對事物的誤判,還有就是對人性的誤解。還有對我的傷害,我畢竟是個血氣方剛的男人!”
宋女士坦陳,作爲一個女人,自己一直很反感義乳。“你現在看到的都是假的,其實裏面都是平的,胳膊腋窩的地方已經凹下去很大的一塊肉。”她向記者一臉羞愧地稱。談及在醫院的數次化療,她表示“化療也是很折磨人的,術後一直在掉頭髮”。而讓她最難堪的是,術後長期吃抑制雌性激素的藥。
昨日庭審結束,宋女士表示自己絕不接受調解,一定要討回一個公道。“我不在乎醫院能賠多少錢,就是要個說法,我根本就不缺錢。”談及往後的日子尤其是精神上受到的打擊,宋女士稱還需慢慢休整纔會恢復到原來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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