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企行賄將被醫院“屏蔽”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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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衛計委日前發佈《北京市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將建立北京市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制度。《意見》中規定,市各級醫療衛生機構採購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之前,都必須與生產廠家簽署《醫療衛生機構醫藥產品廉潔購銷合同》,院方嚴禁接受藥企以任何名義、形式給予的回扣,不得將接受捐贈資助與採購掛鉤。院方工作人員不得參加藥企安排並支付費用的營業性娛樂場所的娛樂活動,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藥企索要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貴重禮品等。被迫接受藥企給予的錢物,應予退還,無法退還的,有責任如實向有關紀檢監察部門反映情況。
《意見》中還明確,嚴禁院方工作人員利用任何途徑和方式,爲藥企統計醫師個人及臨牀科室有關醫藥產品用量信息,或爲藥企統計提供便利。藥企不得以回扣、宴請等方式影響院方工作人員採購或使用醫藥產品的選擇權,不得在學術活動中提供旅遊、超標準支付食宿費用。
此外,藥企銷售代表必須在工作時間到院方指定地點聯繫商談,不得到住院部、門診部、醫技科室等推銷醫藥產品,不得藉故到甲方相關領導、部門負責人及相關工作人員家中訪談並提供任何好處費。藥企如違反合同,一經發現,院方有權終止購銷合同,並向有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意見》中規定,藥企如果存在上述違規行爲,並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認定處罰的,將被列入本市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市公立醫院兩年內不得購入其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
市衛計委同時表示,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索取或者收受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給予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的,有權向相關部門舉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根據職責及時調查覈實。醫療機構負責人、藥品採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收受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給予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者本單位按照《藥品管理法》中的相關規定給予處分,沒收違法所得;對違法行爲情節嚴重的執業醫師,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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