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診療過程出過錯 胎兒夭折產婦成植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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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僅30歲的孕婦李莉(化名)在醫院待產時,接生時發生胎兒死亡,李莉也不幸成爲植物人。其家人一紙訴狀將醫院告上法院。近日,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認定涉案醫院存在一定過錯,判令醫院賠償李莉近70萬元。
產婦家屬索賠600萬
2011年7月20日14時,即將臨盆的李莉滿懷欣喜入住鳳崗某醫院婦產科,準備迎接新生命的到來。次日0時,李莉出現生產徵兆,到凌晨4時15分許,已經上產牀接受接生的李莉突然出現煩躁,氣急,意識不清,呼之不應等症狀,醫院立即緊急搶救。5分鐘後,李莉出現呼吸、心跳驟停的緊急狀況,直至4時43分才又恢復自主呼吸。
當天6時27分,接生醫生用胎吸助產娩出一死男嬰,重4.3kg。7時40分,爲挽救李莉生命,醫院實施子宮全切除手術,術後李莉仍意識不清,有自主呼吸,轉ICU進一步搶救。之後,李莉先後分別轉至東莞市人民醫院、廣州南方醫院、廣州武警部隊總醫院救治,卻仍然無法甦醒。
後經司法鑑定,李莉處於植物狀態,構成一級傷殘。看到妻子“永睡不醒”,李莉的丈夫傷心欲絕,將涉案的鳳崗某醫院訴至法院,要求醫院賠償後續醫療費270萬元、後續護理費約140萬元、精神撫慰金80萬元等各項賠償共計600萬元。
鑑定認爲診療過程存過錯
庭審期間,雙方對案件的責任情況各執一詞。李莉的家屬認爲,醫院存在處置不當、違反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常規的行爲,對李莉昏迷、胎兒死亡的結果具有主觀過錯和不可推卸的責任。醫院方面則堅稱醫院不存在醫療過錯行爲,醫院已盡力救治,李莉的植物狀態是疾病的自然轉歸,醫院無須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面對雙方的巨大分歧,法院根據雙方的申請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鑑定意見認爲,此案不屬於醫療事故,醫院在產婦宮縮乏力時使用縮宮素符合醫學規定,但同時存在縮宮素導致宮縮過強引起羊水栓塞的風險。
鑑定意見認爲,羊水栓塞是產科極爲嚴重的併發症,發生是不可預測的,是引起產婦死亡的重要原因。醫院助產士對宮縮乏力觀察記錄不規範,李莉曾生育過巨大兒,醫院估計胎兒體重有誤,助理醫師在羊水栓塞搶救過程中獨立醫囑,無上級醫師簽名,違反《執業醫師法》的相關規定。醫院在診療活動中也存在一定的過錯,不排除醫療過錯與損害後果有一定的因果關係。
一審判令:醫院承擔七成責任
結合鑑定意見,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醫院助產士未盡到充分注意義務,對李莉生產巨大兒的可能性估計不足,未盡到預見義務。助理醫師在羊水栓塞搶救過程中違反規定獨自下醫囑。在分娩記錄中記載使用了縮宮素,卻沒有在其他病歷資料中記載縮宮素的使用情況,存在遺漏記錄的過失行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相關規定,醫院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醫院過錯與李莉的植物狀態不存在因果關係,故法院認定醫院存有過錯,推定醫院的上述醫療過錯與李莉處於植物狀態的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醫院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但鑑於羊水栓塞併發症死亡率高達80%以上,是目前臨牀上難以防範或避免的分娩併發症,醫院在李莉發生羊水栓塞後做到及時、恰當搶救,已經盡全力挽回生命。法院綜合考慮以上情況,認定醫院承擔七成的賠償責任,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判令醫院賠償李莉近70萬元。
法官說法:醫院在醫療侵害官司中負舉證責任
審理此案的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鄧法官建議,在醫療侵權訴訟中,醫院應當對其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存在醫療過錯,還須就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如果醫院無法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不存在過錯或不存在因果關係,則醫院應承擔不利後果即推定爲存在過錯或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係,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在日常醫療行爲中,醫院應如實、準確填寫病歷資料、加強醫護人員管理、規範診療護理行爲,防範醫療過錯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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