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誤診致女子病情延誤 兩年內無法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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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做人工流產手術後複查,被誤診爲子宮肌瘤,導致病情延誤,患者切掉左側輸卵管,並且兩年之內不能生育,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判決醫院賠償女子5萬元。
家住烏魯木齊的張姓女子,2011年1月21日到烏魯木齊某醫院進行婦科檢查,被確診爲先兆流產,醫院建議該女子做人工流產手術,次日,張姓女子在醫院做了無痛人工流產手術,但術後感覺身體不適,於同年2月18日進行了複查,複查的結果是子宮肌瘤,該女子在醫院進行了繼續治療。
在病情未見好轉的情況下,2011年2月25日,張姓女子又到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四七四醫院進行檢查,被確診爲左側宮角妊娠(破裂性),並於次日進行了左側宮角楔形切除,即左側輸卵管切除手術。手術後,該女子還被告知兩年不能懷孕。
2012年10月18日,張姓女子經司法鑑定後得知,她在2011年1月21日和1月22日在烏魯木齊某醫院的治療存在過錯,最終導致了她不能懷孕的結果,於是,張姓女子一紙訴狀將該醫院告上了法庭,認爲由於醫院的兩次誤診、誤治,導致其病情延誤1個半月之久,並構成傷殘,2年內不能懷孕,請求醫院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16萬元。
醫院辯稱,在診療和手術前、中、後均向張姓女子履行了告知義務,該女子的疾病是其自身原因所致,沒有證據證明醫院的診療行爲存在過錯。
經法院委託,烏魯木齊司法鑑定機構鑑定後認爲,醫方在整個診療過程中,無違法行爲,但存在違規事實,患者疾病本身是造成患者輸卵管破裂和切除的主要原因。但是醫方的違規事實,使患者失去早診、早治,保留輸卵管的可能性。因此,可以認爲,患者輸卵管的切除與醫方的違規事實存在間接因果關係,醫院須承擔次要責任。
最終,法院審理後認爲,司法鑑定機構認定張姓女子的輸卵管切除與醫院的醫療行爲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針對過錯問題,醫院作爲專科醫院理應盡到合理的診療義務,因此,醫院在未進一步確認原告是否流產的行爲違反了其應盡的法定義務,故醫院診療行爲存在過錯。綜上,醫院應當對張姓女子的人身損害承擔75%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醫院賠償該女子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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