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佛教道場”斷食4天喪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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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孔德婧)六旬男子何某身患心臟病,聽聞李某在家開的“佛教道場”能夠治療各種疾病而慕名前往。李某爲何某診斷後稱,何某需要斷食誦經,消災祛病。然而,在斷食誦經4天后,何某因身體虛弱心臟病突發死亡。何某家人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41萬餘元。昨日上午,此案在房山法院竇店法庭開審,並未當庭宣判。
原告控訴
設道場非法行醫將人治死
昨日上午,死者何某的妻子、兒女以及代理人出席了庭審,被告李某的兒子和代理人坐在被告席上。
何某的妻子高某及子女訴稱,今年3月份,年逾六旬的何某被醫院確診爲心臟病,需要藥物治療。與此同時,高某聽同村的雷某介紹,得知李某在家開的“佛教道場”能治各種疾病,於是在5月6日,何某和高某夫妻二人在雷某的陪同下一起來到了李某家。“李某曾說何某的病能治好,但得斷食誦經。”高某說。
當天,何某便居住在了李某家治病,高某在陪了丈夫一天後回到家中。就在何某住下的第四天晚上,雷某給高某打電話說:“你丈夫身體有些不對勁,快去看看吧。”
然而當高某和家人趕到李某家的“道場”時,發現丈夫何某已經死亡。報警後,警察趕到現場給雙方做了筆錄。高某稱,她之後從公安部門得知,何某的死因是身體虛弱導致心臟病突發死亡。
高某認爲,被告李某沒有行醫資格,卻非法留治患病的何某,並要求其斷食長達4天,最終導致其死亡,應承擔法律責任。“事發至今已4個多月了,何某的屍體仍放置在太平間。”高某說。
被告辯稱
斷食是死者自願自己並未強迫
面對原告的陳述,被告李某的代理人表示其表述的各項內容與事實不符。“高某並沒陪過死者,也沒說過死者有心臟病。”
被告李某承認家中確實開設佛教道場,並表示有居士在那裏斷食誦經,但其表示從來沒有非法留治病人,居士們都是自願來的,住幾天、是否斷食也是自願的。
被告李某還聲明,自己不是醫生,家中的“道場”也不是醫院。被告爲這些患絕症的人提供免費食宿。“居士們都喜歡這裏的環境,是爲了追求快樂的往生。”
被告還辯稱,原告是聽介紹人說在自己家唸經病情好轉才決定前來的。“高某明知丈夫身體不好,卻不留下來照顧,是高某存在過失。”李某方反指高某存在過錯。
當日庭審時,原被告雙方就何某是否是自願斷食誦經展開了激烈爭論。
被告李某還申請了多名證人出庭爲自己作證,證明他們都是自願去的“道場”,且都沒有被要求斷食。一位李女士證實稱,“每個去被告家中的人都要寫遺囑,內容一般是:我自願到這裏從事唸佛斷食療法,等病好後要弘揚佛法,如果沒有生命了,就去往極樂世界。”
也有證人稱呼被告李某爲“李老師”,覺得他被告冤枉。另一名證人則表示,自己也曾在道場裏見過死者何某,但“當時並沒見何某身體有什麼問題”。這位證人稱,自己也參加了斷食,長達近8天。
但即便如此,原告高某認爲,被告李某之所以要求讓病人先寫遺囑,是爲了爲自己免責,這種遺囑應屬於無效遺囑。
律師說法
是否強迫治療不影響非法行醫罪成立
北京實地律師事務所主任範伯鬆認爲,就本案而言,唸佛斷食治病,本身就明顯違背基本常識。至於被告李某是否構成非法行醫罪,根據最高院有關司法解釋,李某是否向何某收費,不影響非法行醫罪的成立,並且,是否強制治療,也不影響非法行醫罪的成立。
如果非法行醫罪成立,根據我國刑法第336條,非法行醫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此外,關於何某所立遺囑是否有效的問題,範伯鬆律師認爲,首先有個前提是,被告李某要求何某必須先立遺囑,不然也不會容留何某在其家中斷食唸佛。其次,從民法的角度看,這是一個附條件的遺囑,具有“交易性質”,也就是說,遺囑是看病的前提,不立遺囑就不能在這兒治病,所以這份遺囑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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