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突發腦溢血死亡 公司稱搶救超48小時非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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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東濟寧市民楊先生加班時,突發腦溢血暈倒不治身亡。料理完後事,家屬卻被告知:儘管是在加班時倒下的,但卻不能認定爲工傷,原因是“按照規定,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纔算工傷”。這也引發了人們對工傷認定“48小時之限”的討論。
楊先生今年51歲,在一家建築公司工作,中午加班時突發腦溢血暈倒。工友們趕緊把他送到附近醫院搶救,4天后,楊先生搶救無效死亡。由於是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家屬希望能給他申請工傷待遇,於是委託山東省農民工維權站的李強律師代爲申請。
李強到用工的建築公司、勞動部門交涉後,對方給出的答覆是:楊先生在48小時後死亡,不視同工傷。而如果認定了工傷,其家屬將獲得二三十萬元的補償;認定不了,僅能獲得二三萬元的殯葬費補償。其間差距就因爲這48小時。
李強表示,對於工傷的認定,依據的是《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據瞭解,《工傷保險條例》保護的是因工作中遭受事故而發生的傷害,而不是發生疾病,把“突發疾病”納入工傷保護,是對勞動者的保護。而48小時的限定,用意也很明顯,就是爲了避免將突發疾病無限制地擴大到工傷保險的範圍內。
但李強認爲,“48小時”的限制,造成了新的不公平,讓很多突發疾病的員工在保命還是保工傷之間抉擇,更讓一些不良的企業鑽了空子,故意拖延治療時間,最後躲過工傷的認定。
記者調查發現,隨着勞動者工作強度加大,“過勞死”等醫學和法律上界定不明的情況日益增多。一旦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卻因爲“48小時”的限制而無法享受工傷待遇,不但死亡勞動者的家屬從情感上難以接受,一般人從常理角度來看,同樣會對這樣的規定產生質疑。
專家認爲,立法初衷是爲了保障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者死亡後能夠得到救濟。以“48小時”來劃分是否屬於工傷,並不恰當,應當儘可能從保護勞動者的角度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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