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廠商使用清華名號遭清華大學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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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王巍)“清華”兩字被用於保健品宣傳,清華大學起訴涉案企業並索賠50萬元。記者今日獲悉,一中院已經正式受理了該案。

保健品廠商使用清華名號遭清華大學起訴

清華大學起訴稱,作為百年知名學府,在實踐中“清華”已經成為清華大學的簡化稱謂,早已廣泛地被人們接受並使用。

1998年11月21日,清華大學獲得“清華”商標註冊證書。商標自注冊一直由清華大學使用並至今有效。然而,北京水木博眾科技發展中心和洛陽清華博眾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未經清華大學同意,於2003年至今,在其研發和生產的保健品“清華脂蛋白”的產品包裝、電視廣告、報紙及部分網站上長期使用“清華”字樣,誤導公眾,進行產品的銷售和宣傳。

另外,洛陽清華博眾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將商標“清華”二字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

清華大學認為,被告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原告的註冊商標的行為,對原告的商標權利造成了侵害。

兩被告研發和生產的“清華脂蛋白”上市時間長,銷售數量巨大,銷售範圍廣泛,且價格昂貴,給兩被告帶來巨大的非法利益。同時由於兩被告產品的廣告受到地方藥監部門的多次處罰,給清華大學的聲譽帶來極大的損害。

清華大學要求兩家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且賠償50萬元。

北京水木博眾公司答辯稱,“清華脂蛋白”只是該產品的別名,該產品的真正名稱為“博眾牌安睡美膠囊”。在該產品的內外包裝和說明等材料中均使用核准註冊的“博眾”牌商標,並沒有使用“清華”或“清華大學”的商標,因此,該公司並未違法商標法的規定。

被告同時認為,“清華脂蛋白”產品為保健品,而非教育類產品或服務。而根據清華大學提交的“清華”商標註冊證書,其核定服務專案僅為教育服務類,也就是說,國家對“清華”商標的保護僅限於教育服務類。二者相差甚遠,不會產生誤導公眾的行為。

洛陽清華博眾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表示,公司在企業名稱方面並沒有侵犯清華大學的商標專用權,清華大學的訴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商標權應予以保護,但企業的名稱權也應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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