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醫院當精神病人強制治療 狀告院方獲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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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某醫院應一名患有酒精依賴綜合徵的男子家屬要求,在未徵求患者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強行採取束縛措施將其帶至醫院進行精神病治療。日前,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侵犯“患者”人身自由權的案件。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醫院的做法違背當事人意願,侵犯了當事人的人身自由權。
案情回放男子患酒精依賴症被“綁”至醫院
高偉是一家公司的白領,平時嗜酒。2010年6月,高偉的妻子小韓認為高偉患有酒精依賴綜合徵,並來到本市某治療精神病的醫院諮詢,且為高偉辦理了住院的相關手續,簽署了住院協議,交納住院押金。隨後,醫院出車,派工作人員來到高偉的家中,採取束縛措施將他帶至醫院。
到達醫院後,高偉表示自己沒有病,要求出院,但被制止。高偉在醫院住院治療9天后出院,醫院診斷其情況為酒精依賴綜合徵。高偉出院後,醫院將剩餘費用退還給高偉的妻子。高偉認為,醫院的做法侵犯了他的人身自由權,將醫院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醫院對其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8萬元,並返還不當得利(醫藥費)。
原審法院查明,高偉被強行帶往醫院治療的前一個月,高偉曾在另一家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酒精所致依賴綜合徵。該家醫院對高偉使用精神類疾病藥物,出院時療效評定為痊癒。
法院判決醫院做法嚴重侵犯人身自由權
原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高偉是從自己家中被醫院工作人員帶至醫院的,高偉並無委託醫院為其治療的意願。醫院僅憑高偉妻子為其辦理的住院手續,就擅自派人採取束縛的方式將高偉帶往醫院,侵犯了高偉的人身自由權。故法院酌定醫院賠償高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並向其賠禮道歉。
原審法院判決後,醫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醫院在收治高偉時,既沒有徵求其本人意願,也沒有進行基本的觀察瞭解,醫院的行為違反了醫療機構的基本職責要求。最終法院駁回了醫院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本案主審法官表示,高偉雖經其他家醫院診斷患有酒精依賴症,但沒有證據顯示高偉對他人及社會公益存在着潛在的危險和損害。醫院的做法已嚴重侵犯高偉的人身自由權。
律師提醒是否接受治療應由當事人決定
本市津一律師事務所張航律師分析,在不具有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及危害自己及他人的危險的情況下,是否接受治療應由當事人自主決定,如果當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則由其監護人決定。公民的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文中人物為化名)(每日新報記者張家民實習生信華通訊員霞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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