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不得推銷商業醫療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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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保監會、財政部、國務院醫改辦等四部門日前制定的《關於商業保險機構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服務的指導意見》提出,保險公司可在參合人員自願的基礎上,提供商業補充醫療保險,提高農村居民醫療保障水平,滿足農村居民多層次醫療保障需求,但新農合專管員不得從事商業補充醫療保險產品的營銷工作。
衛生部有關部門負責人20日強調,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服務的保險公司可根據參合人員意願提供商業補充醫療保險,但不得利用新農合推銷商業補充醫療險,不得利用新農合報銷補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業補充醫療保險產品。
衛生部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保險公司開發的商業補充醫療保險產品,是我國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利於滿足人民羣衆差異化的醫療保障需求,提高醫療保障水平。商業保險機構在參與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經辦過程中,可以加深對人羣健康狀況的瞭解,提高商業醫療保險產品開發、管理的能力。因此,可以更有針對性地向參合人員提供符合他們需求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供參合人員在自願的基礎上選擇。
這位負責人說,商業保險機構主要承擔醫藥費用審覈、報銷、結算、支付等事務性工作,新農合報銷補償政策、監督管理職能仍由各級政府行使。新農合基金仍按照新農合基金財務會計制度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款專用、封閉運行。商業保險機構從事經辦服務的管理費用,由政府另行安排,不佔用新農合基金。對違規從事商業補充醫療保險營銷的新農合專管員,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呂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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