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醫院列爲公共場所”各方認識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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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國政協提案委員會辦公室召開重點提案辦理協商會,對於有關“將醫療機構列爲公共場所進行安保,出臺《醫療機構治安管理條例》”的提案建議進行了討論。協商會上,相關人員建議,目前,我國正在着手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修法期間,可以增加對涉醫違法犯罪的處置條款,加大對傷醫、鬧醫行爲的處罰力度。

“將醫院列爲公共場所”各方認識不一

今年全國政協十二屆二次會議期間,針對暴力傷醫案件頻發問題,全國政協醫衛界別聯署緊急提案,引發廣泛關注。提案認爲,國務院《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規定,醫療機構是內部治安保衛單位,不在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集中公共場所範圍之中。此外,由於目前沒有專門針對醫療機構這一特殊公共場所的執法條例,相關部門存在消極執法現象。提案建議,修改相關法律,明確將醫療機構列入公共場所範疇進行治安管理。把醫療安全和醫院暴力預防處理納入法制化軌道,建議出臺專門的《醫療機構治安管理條例》。

針對將醫療機構列爲公共場所的建議,協商會上,有關部門認爲,已有的“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和“聚衆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罪”都適用於醫療機構,是否將醫院規定爲公共場所不影響法律對醫療機構的保護,也不影響對違法犯罪分子的打擊處理。此外,長期以來,有關部門對醫院安全的重視程度和工作措施遠高於普通的單位和公共場所,所以沒有必要修改相關法律或採取其他方式來明確醫院爲公共場所。

針對出臺《醫療機構治安管理條例》,與會有關部門人員認爲,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對發生在醫療機構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處理,能夠滿足執法實踐的需要。如果專門出臺《醫療機構治安管理條例》,雖然感覺上規定得更細、更有操作性,但實際上是降低了法律效力和對涉醫違法行爲的打擊處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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