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死囚器官移植須管住地下交易之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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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日起,我國將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爲移植供體來源,公民去世後自願器官捐獻將成爲器官移植使用的唯一渠道。明確全面停用死囚器官的時間表,讓包括死刑犯在內的任何人都享有對身體的自主支配權,是對個體生命的最大尊重,反映了我國人權事業的向前推進。
目前我國每年有150萬名患者需要通過器官移植來拯救生命,而每年可供移植的器官數量還不足百分之一。停止死囚器官移植後,器官移植的巨大需求如何解決,是否會導致器官移植“地下市場”更爲氾濫成災?從器官移植供求關係存在巨大缺口的根源上看,一方面是因爲受制於國人普遍具有“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的傳統觀念,使得器官捐獻的熱情不高。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原因在於,器官移植尚未完全建立起公開、透明、公正的醫療平臺,由此導致器官移植過程的不透明、暗箱操作以及利益交換等問題遲遲難以解決,最終制約了潛在器官捐獻者付諸行動。一份由一萬餘人蔘與的調查顯示,在死後是否願意捐獻器官的問題上,高達34%的人表示願意。建立完善器官移植醫療平臺,將器官移植工作納入法治軌道,是化解供需矛盾的必由之路。
緩解器官移植缺口的根本之策,在於儘快建立完善、透明的器官捐獻體系。只有確保無償捐獻的器官能夠公正、公平地分配,纔可能消除捐獻者的後顧之憂,從根本上緩解器官短缺的問題。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衛計部門領導下、獨立於醫院的第三方器官移植捐獻平臺。具體來說,當器官捐獻者有捐獻意願後,由第三方平臺組織醫學專家對捐獻者進行醫學評估,與家屬簽訂合法文件,將捐獻信息錄入捐獻平臺系統。第三方按照等待者等候時長、病情嚴重程度等相關信息,在全國範圍內統一進行自動分配,保證器官移植信息的實時可查詢,從而實現器官移植工作的公開透明,緩解器官移植市場的供需矛盾,從根本上剷除滋生地下市場的土壤。
此外,應綜合運用法律措施懲治與預防器官移植領域的“黑市”交易,斬斷器官買賣的利益鏈條。對於器官買賣打擊重在兩個方面:一是應嚴厲打擊組織器官買賣的非法中介,構成犯罪的以刑法第224條“非法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定罪量刑;二是嚴厲打擊違反器官移植規定,借器官移植非法牟利的醫療機構和醫療從業人員,從而維護器官移植醫療活動的規範化、陽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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