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問路遭藏獒撕咬受傷 主人被迫賠償1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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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住家問路,被護院藏獒撲倒撕傷,犬主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今天上午記者從海淀法院瞭解到,該受傷女子日前終於拿到犬主人17萬元賠償款。法官提醒大家注意:藏獒傷人,即使犬主人無過錯,也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庭審中,宋小姐回憶說,去年7月她到朋友家聚會,因不熟悉道路,就到附近人家問路。誰知,剛剛踏進這家大門,就被兩條藏獒撲倒在地。宋小姐拼命反抗,最終還是昏倒,血肉模糊。等宋小姐清醒過來,發現自己躺在了醫院的病牀上。
原來,宋小姐在藏獒的攻擊下,由於嚴重的撕裂傷,致大量失血後昏迷,後由藏獒的主人李某將她送到附近醫院。雖經醫院全力救治,但因受傷嚴重,宋小姐右手臂骨折,面部也留下了一條6釐米的傷疤,胸部和腹部也不同程度受傷。
出院後,宋小姐向李某索賠,但李某拒絕賠償。“宋小姐私闖民宅,激怒了我的看家護院的藏獒,才導致傷害的發生,所以我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多次協商未果,宋小姐無奈,將李某告上了法庭。
海淀法院查明,李某的兩條藏獒沒辦理合法的飼養登記手續,且未對藏獒的籠舍採取妥善的防護措施。最終,法院支持了宋小姐的訴訟請求,判決李某賠償宋小姐共計20餘萬元。
判決生效後,李某一直未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且將名下的小轎車過戶到他人的名下,企圖逃避法院的強制執行。宋小姐到法院申請執行後,執行法官向李某告知了逃避法院執行的法律後果。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李某給付宋小姐17萬元。
法官釋法
主人無過錯亦須擔責
海淀法院的曹彥青法官說,根據《北京市養犬登記和年檢管理辦法》的規定,北京市實行養犬登記、年檢制度。未經登記和年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而北京市還從最大程度的保障人民羣衆安全的角度出發,在全市範圍內劃分了養犬重點管理地區和一般管理地區,對於市中心等一些重點地區實施更加嚴格的管理措施。
同時,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承擔侵權責任。曹法官認爲:“藏獒屬於烈性、攻擊性的犬類品種之一,因此發生藏獒傷人的事故後,適用侵權責任法上的‘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藏獒的管理人和飼養人即使對於藏獒盡到了應有的安全注意義務,且藏獒造成的傷害沒有過錯,也要對於損害的結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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