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受邀釣魚溺亡索賠百萬 誰該爲意外死亡買單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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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小尹受同事邀請在昌平區某運河內釣魚、游泳,不幸溺水死亡。女孩父母起訴運河管理公司、女兒工作單位及同事,要求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19萬餘元,7月10日上午,昌平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小尹系北京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一名員工,剛到公司上班不到一年。2016年8月7日下午,小尹收到該公司新聘任部門經理宋先生的邀請,與宋先生朋友以及公司同事在昌平區馬池口鎮某運河內釣魚、游泳,不幸死亡,經北京市昌平區治安支隊調查鑑定,死亡原因爲溺水。
原告尹先生夫婦認爲,北京市京密引水管理處作爲運河責任管理單位,未盡到合理提醒義務和應該採取的安全措施對事故負有責任。同時宋先生是公司新聘任的部門經理,事故當天邀請小尹等同事去釣魚、游泳,不僅僅是遊玩,實際是磨合工作關係,有一定的職務性質,公司有一定的管理責任。
因此公司與部門經理宋先生、同事於先生和陳先生以及同行的張先生應該和北京京密引水管理處一起承擔責任,依法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199116元。
被告對訴訟請求有異議公司稱已賠償六萬元
小尹的母親出席了庭審。
被告京密引水管理處稱,運河裏的水是南水北調工程的飲用水,根據北京市相關法規,在運河游泳、釣魚本來就是違法的,而且運河設置了安全警示標,盡到了安全警示的義務。所以對小尹的意外事故不承擔任何責任。
被告小尹的公司稱,同事之間一起相約遊玩不是公司行爲,是個人行爲,而且事故發生後,公司已經給了小尹父母一定的補償,所以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其他四名被告均稱,小尹作爲成年人對風險有足夠的認知,四人對小尹的意外事故沒有任何過錯。
原告代理律師出示證據稱,水庫管理公司只是提醒水源是飲用水,只是從保護水源的角度進行提醒,並沒有從人身安全的角度提示水庫的危險。
被告小尹的公司稱,在微信羣裏提出釣魚邀請不代表有職務性質,從微信記錄看出,發出邀請只是詢問,並沒有強制。而且之前已經和小尹的父母達成了和解,並支付了原告六萬塊錢的賠償金。
截至記者發稿時,庭審還在進行中。
夏季溺亡事件頻發如何做好意外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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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夏季,溺亡事件頻發,家人以及成年人一定要重視安全保障,一旦遭遇意外,如何防範?以及如何獲得最大程度的經濟補償?
針對“女孩受邀釣魚溺亡”一案,一位不願具名的業內保險專家對金融界保險頻道表示,從媒體報道的內容來看,這是一起典型的意外傷亡事故,屬於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責任範圍,根據意外傷害保險對意外的定義來看,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實。因釣魚、游泳導致的意外傷害完全符合意外險的理賠要求。所以,如果溺亡女孩之前購買了意外傷害保險,應抓緊時間向相關保險公司報案,啓動理賠程序,保險公司會根據購買保險時的投保金額進行賠償。
該專家還表示,如果溺亡女孩之前購買了人壽保險也會得到保險賠償,一般只能獲得所交保費的賠償金,總之,不管是壽險還是意外險均可獲得保險公司的理賠。另外,保險賠償跟女孩公司賠償、運河管理公司賠償等相關責任的賠償是兩個類型的賠償,互不影響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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